一、使用施封锁施封和拆封的规定 (一)应施封运送的货车、集装箱,均须采用施封锁施封(一吨箱也可使用施封环),罐车和国际联
运过轨货车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施封锁分FS型(型形)和FSP直(环形)二种。 FS型施封锁由锁头、锁芯、锁套三部分组成,锁头和锁芯用钢丝绳相连,锁闭后呈直杆状,用于各
型集装箱的施封。 FSP型施封锁由锁芯、锁套两部分组成,锁芯和锁套用钢丝绳相连,锁闭时将锁芯垂直向锁套锁孔
插入,锁闭后呈环状,用于棚车、冷藏车的施封。 各型施封锁锁套平面上均以钢印方式打印“封印号码、站名、加括号的局名简称(托运人自备的施封
锁用 托运人编号或专用线编号代替)”,锁套外断面上打印制造厂标记。封印号码,每站或每组6位数
码循环 使用。 (三)使用施封锁施封的货车,应用粗铁线将两侧车门下部门扣和门鼻拧紧,在每一车门上部门扣处
各施施封锁一枚。施封后,应对施封锁的锁闭状态进行检查,确认落锁有效,车门不能拉开。在货物运单
、货车装载清单或货运票据封套上记明○锁及其施封号码(如○锁146355、146356)。车门
构造每侧只有一个门扣的货车的施封,按上部施封办理。车门上部门扣损坏或途中补封须在下部门扣处施
封时,施封单位(或委托施封单位)应编制普通记录证明。 (四)发现施封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按失效处理: 1.钢丝绳的任何一端可以自由拨出,锁芯可以从锁套中自由拨出; 2.钢丝绳断开后再接,重新使用; 3.锁套上无站名、号码和站名或号码不清、被破坏。 (五)卸车单位在拆封前,应根据货物运单、货车装载清单或货运票据封套上记载的施封号码与施封
锁号码核对,并检查施封是否有效。拆封时,从钢丝绳处剪断,不得损坏站名、号码。拆下的施封锁,对
编有记录涉及货运事故的,自卸车之日起,须保留180天备查。 (六)车站应建立施封锁的领取、发放、使用和销毁制度,按封印号码进行登记,责任落实到个人。 二、使用施封环施封和拆封的规定 (一)按规定需要使用施封环施封的货车应采用施封环施封,一吨型集装箱也可采用施封环施封。 (二)施封环由“环盒”和“环带”两部分组成 FB83-1型环盒正面及环带上各印: 1.承运人配备的:站名、施封号码、(局名简称); 2.托运人配备的:站名、施封号码、(专用线简称或编号)。 FC84与FB83-型环盒相同,环带为22号铁线2股,暂用于罐车灌油口和排油口的施封。施封号
码按站(专用线按每一专用线用户)由00001号至99999号循环编用,同一货车两侧车门的施封
号码顺序可以不相衔接。 (三)发往朝鲜需要施封的货车应用10号铁线将两侧车门上部门扣和门鼻拧紧,在每一车门下部门
扣处各施施封环一个。施封时,将环带穿过车门门鼻插销孔后,按箭头指向插入环盒,环盒正面朝外,以
便交接检查。施封后应对施封环的锁闭状态进行检查,确认环带落锁,并在货物运单或货车装载清单和货
运票据封套上记明○环及其施封号码(例如○环14635、14674)。 (四)罐车应在灌油口和排油口施封,并用铁线拧紧。施封后应将施封号码在货物运单、货运票据封
套和货车装载清单上记明○环及其施封号码,中途站补封时在所编记录上记明。 (五)发现施封环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按施封失效处理: 1.环带的任何一端,可以从环盒中自由拨出; 2.环带折断; 3.环带与环盒两者站名、施封号码不一致; 4.环盒或环带上无站名或施封号码; 5.环盒被撬变形。 (六)卸车单位在拆封前,应根据货物运单或货车装载清单、货运票据封套记载的施封号码与施封环
号码核对,并检查施封是否有效。拆封时,从环带空白处剪断,不得损坏环带和环盒上印文,并保持原来
长度(使用施封环剪断钳剪断的环带长度两截相加,可较原来短少1毫米)。每一货车上拆下的施封环应
拴在一起,妥为保管,建立登记、备查和销毁制度,保管期须满1年。 (七)装车站对施封环应建立严密的领取、发放、使用制度,按施封号码进行登记,责任落实到个人
。 三、使用铅质封饼施封的技术要求 (一)封饼印文必须清晰可辨,式样略。 (二)封车的材料分为铅饼、麻绳或棉绳、铁线等。其规格如下: 1.铅饼为杏核形,直径15毫米,厚5毫米,在圆周的一侧有直径3毫米的圆孔两个。两孔间距为
2毫米。该两圆孔在铅饼中心汇合到圆周的另一侧为一大孔,作为容纳绳扣之用。 2.麻绳或棉绳应无接头、光滑、坚韧。 (三)托运人用封车钳子和封车材料可由承运人代购,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四)罐车应在灌油和排油口施封,并用铁线拧紧。施封后应将施封号码在货物运单、货运票据封套
和货车装载清单上记明;中途站补封时在所编记录上记明。 (五)铅饼施封失效条件: 1.麻绳、棉绳、铁线任何一端可以从铅饼中脱出; 2.麻绳、棉绳、铁线折断; 3.封饼上的站名、号码无法辨认。 (六)施封的货车,到站在接收和拆封时,应进行核对检查。发生货运事故时,将封饼与有关的货运
单据一并保存,供判明责任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