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施封鎖施封和拆封的規定 (一)應施封運送的貨車、集裝箱,均須采用施封鎖施封(一噸箱也可使用施封環),罐車和國際聯 運過軌貨車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施封鎖分FS型(型形)和FSP直(環形)二種。 FS型施封鎖由鎖頭、鎖芯、鎖套三部分組成,鎖頭和鎖芯用鋼絲繩相連,鎖閉後呈直杆狀,用于各
型集裝箱的施封。 FSP型施封鎖由鎖芯、鎖套兩部分組成,鎖芯和鎖套用鋼絲繩相連,鎖閉時將鎖芯垂直向鎖套鎖孔
插入,鎖閉後呈環狀,用于棚車、冷藏車的施封。 各型施封鎖鎖套平面上均以鋼印方式打印“封印號碼、站名、加括號的局名簡稱(托運人自備的施封
鎖用 托運人編號或專用線編號代替)”,鎖套外斷面上打印制造廠標記。封印號碼,每站或每組6位數
碼循環 使用。 (三)使用施封鎖施封的貨車,應用粗鐵線將兩側車門下部門扣和門鼻擰緊,在每一車門上部門扣處
各施施封鎖一枚。施封後,應對施封鎖的鎖閉狀態進行檢查,確認落鎖有效,車門不能拉開。在貨物運單
、貨車裝載清單或貨運票據封套上記明○鎖及其施封號碼(如○鎖146355、146356)。車門
構造每側只有一個門扣的貨車的施封,按上部施封辦理。車門上部門扣損壞或途中補封須在下部門扣處施
封時,施封單位(或委托施封單位)應編制普通記錄證明。 (四)發現施封鎖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按失效處理: 1.鋼絲繩的任何一端可以自由撥出,鎖芯可以從鎖套中自由撥出; 2.鋼絲繩斷開後再接,重新使用; 3.鎖套上無站名、號碼和站名或號碼不清、被破壞。 (五)卸車單位在拆封前,應根據貨物運單、貨車裝載清單或貨運票據封套上記載的施封號碼與施封
鎖號碼核對,並檢查施封是否有效。拆封時,從鋼絲繩處剪斷,不得損壞站名、號碼。拆下的施封鎖,對
編有記錄涉及貨運事故的,自卸車之日起,須保留180天備查。 (六)車站應建立施封鎖的領取、發放、使用和銷毀制度,按封印號碼進行登記,責任落實到個人。 二、使用施封環施封和拆封的規定 (一)按規定需要使用施封環施封的貨車應采用施封環施封,一噸型集裝箱也可采用施封環施封。 (二)施封環由“環盒”和“環帶”兩部分組成 FB83-1型環盒正面及環帶上各印: 1.承運人配備的:站名、施封號碼、(局名簡稱); 2.托運人配備的:站名、施封號碼、(專用線簡稱或編號)。 FC84與FB83-型環盒相同,環帶爲22號鐵線2股,暫用于罐車灌油口和排油口的施封。施封號
碼按站(專用線按每一專用線用戶)由00001號至99999號循環編用,同一貨車兩側車門的施封
號碼順序可以不相銜接。 (三)發往朝鮮需要施封的貨車應用10號鐵線將兩側車門上部門扣和門鼻擰緊,在每一車門下部門
扣處各施施封環一個。施封時,將環帶穿過車門門鼻插銷孔後,按箭頭指向插入環盒,環盒正面朝外,以
便交接檢查。施封後應對施封環的鎖閉狀態進行檢查,確認環帶落鎖,並在貨物運單或貨車裝載清單和貨
運票據封套上記明○環及其施封號碼(例如○環14635、14674)。 (四)罐車應在灌油口和排油口施封,並用鐵線擰緊。施封後應將施封號碼在貨物運單、貨運票據封
套和貨車裝載清單上記明○環及其施封號碼,中途站補封時在所編記錄上記明。 (五)發現施封環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按施封失效處理: 1.環帶的任何一端,可以從環盒中自由撥出; 2.環帶折斷; 3.環帶與環盒兩者站名、施封號碼不一致; 4.環盒或環帶上無站名或施封號碼; 5.環盒被撬變形。 (六)卸車單位在拆封前,應根據貨物運單或貨車裝載清單、貨運票據封套記載的施封號碼與施封環
號碼核對,並檢查施封是否有效。拆封時,從環帶空白處剪斷,不得損壞環帶和環盒上印文,並保持原來
長度(使用施封環剪斷鉗剪斷的環帶長度兩截相加,可較原來短少1毫米)。每一貨車上拆下的施封環應
拴在一起,妥爲保管,建立登記、備查和銷毀制度,保管期須滿1年。 (七)裝車站對施封環應建立嚴密的領取、發放、使用制度,按施封號碼進行登記,責任落實到個人
。 三、使用鉛質封餅施封的技術要求 (一)封餅印文必須清晰可辨,式樣略。 (二)封車的材料分爲鉛餅、麻繩或棉繩、鐵線等。其規格如下: 1.鉛餅爲杏核形,直徑15毫米,厚5毫米,在圓周的一側有直徑3毫米的圓孔兩個。兩孔間距爲
2毫米。該兩圓孔在鉛餅中心彙合到圓周的另一側爲一大孔,作爲容納繩扣之用。 2.麻繩或棉繩應無接頭、光滑、堅韌。 (三)托運人用封車鉗子和封車材料可由承運人代購,費用由托運人負擔。 (四)罐車應在灌油和排油口施封,並用鐵線擰緊。施封後應將施封號碼在貨物運單、貨運票據封套
和貨車裝載清單上記明;中途站補封時在所編記錄上記明。 (五)鉛餅施封失效條件: 1.麻繩、棉繩、鐵線任何一端可以從鉛餅中脫出; 2.麻繩、棉繩、鐵線折斷; 3.封餅上的站名、號碼無法辨認。 (六)施封的貨車,到站在接收和拆封時,應進行核對檢查。發生貨運事故時,將封餅與有關的貨運
单据一并保存,供判明责任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