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托運人傳真托運單給被托運人,內容上必須注明: SHIPPER、 CONSIGNEE、NOTIFY PARTY、具體目的港、件數、毛重、尺碼、運費條款(預付、到付、第三地付款)、貨物品名、出貨日期、其它要求如熏蒸、報關、報驗等等。
2. 被托運人按照托運人托單上的要求配船,並發送配船通知給托運人。配船通知上會注明船名、提單號、送貨地址、聯系電話、聯系人、最遲送貨時間、入港時間。並要求托運人務必按所提供信息送貨,在最遲送貨時間以前入貨。
3. 托運人進行貨物通關事宜,確保貨物能夠順利出運。
4. 在裝船前一天被托運人傳真提單確認件給托運人,請托運人盡量在裝船以前確認回傳,否則可能影響正常簽發提單。開船以後,被托運人在收到托運人提單確認件一個工作日內簽發提單,並結清相關費用。
5. 貨物出運後,被委托人應提供目的港代理資料、二程預配信息給托運人,托運人可根據相關資料聯系目的港清關提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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