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集裝箱運輸保險特別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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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進口集裝箱貨物運輸保險責任按原運輸險保險單責任範圍負責,但保險責任至原保險單載明的目的港收貨人倉庫終止。 2.集裝箱貨物運抵目的港,原箱未經啓封而轉運內地的,其保險責任至轉運目的地收貨人倉庫終止。 3.如集裝箱貨物運抵目的港或目的港集裝箱轉運站,一經啓封開箱,全部或部分箱內貨物仍需繼續轉運內地時,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征得目的港保險公司同意,按原保險條件和保險金額辦理加批加費手續後,保險責任可至轉運單上標明的目的地收貨人倉庫終止。 4.集裝箱在目的港轉運站,收貨人倉庫或經轉運至目的地收貨人倉庫,被發現箱體有明顯損壞或鉛封被損壞或滅失,或鉛封號碼與提單、發票所列的號碼不符時,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貨人應保留現場,保存原鉛封,並立即通知當地保險公司進行聯合檢驗。 5.凡集裝箱箱體無明顯損壞,鉛封完整,經啓封開箱後,發現內裝貨物數量規格等與合同規定不符,或因積載或配載不當所致的殘損不屬保險責任。 6.進口集裝箱貨物殘損或短缺涉及承運人或第三者責任的,被保險人有義務先向有關承運人或第三者取證,進行索償和保留追索權。 7.裝運貨物的集裝箱必須具有合格的檢驗證書,如因集裝箱不適貨而造成的貨物殘損或短少不屬保險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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