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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經營要求區別
内容:
摘要: 金融租賃公司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內資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的風險資產(含擔保餘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10倍。
   (2014年5月)一、金融租賃公司: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1)融資租賃業務;(2)吸收股東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3)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4)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5)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6)同業拆借;(7)向金融機構借款;(8)境外外匯借款;(9)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10)經濟諮詢;(1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他業務。金融租賃公司不得吸收銀行股東的存款,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需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二、內資融資租賃公司:
  A.不得從事下列業務:(1)吸收存款或變相存款;(2)向承租人提供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和其他貸款;(3)有價證券投資、金融機構股權投資;(4)同業拆借業務;(5)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他金融業務。
  B.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的風險資產(含擔保餘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10倍。
  C.融資租賃試點企業應在每季度15日前將其上一季度的經營情況上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並抄報商務部。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採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試點企業經營情況。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上述規定的企業,商務部將取消其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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