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支持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 產業高品質發展,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申報主體應當是註冊地、納稅地均在合作區的法人企業。 第二章 支持企業做大做強 第三條支援企業發展壯大。 對2020年度產值首次達到下述標準,且實現稅收增長的工業企業,按企業2020年度納稅形成合作區地方財力的50%,分層次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達到5000萬元的企業,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 (二)達到1億元的企業,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 (三)達到3億元的企業,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四)達到5億元的企業,給予最高200萬元獎勵。 (五)達到10億元的企業,給予最高500萬元獎勵。
(六)達到30億元的企業,給予最高800萬元獎勵。 (七)達到50億元的企業,給予最高1000萬元獎勵。 第四條鼓勵企業快速增長。 對2020年度達到下述標準,且實現稅收增長的工業企業,分層次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年產值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且增長10%以上,按產值增長部分的1%,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 (二)年產值1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且增長10%以上,按產值增長部分的1%,給予最高200萬元獎勵。 (三)年產值10億元以上、50億元以下,且增長10%以上,按產值增長部分的0.5%,給予最高500萬元獎勵。 (四)年產值50億元以上、且增長10%以上,按產值增長部分的0,5%,給予最高800萬元獎勵。 同一年度內,同時符合本條款與第三條的,按照“從高不重複”原則給予獎勵。 第五條支援中小微企業發展。 (一)對首次新增納入市統計資料庫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二)由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上不含分支機搆),一次性獎勵1萬元。 第三章 激發企業發展活力 第六條培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一)對首次認定或搬遷至我區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 (二)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複審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三)進入深圳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七條支持企業創新平臺建設。 企業創建的研發機構獲得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中心和技術中心認定的,按照國家、省、市級分別給予20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資助,對同一機構獲得資助後被評為更高級別的技術中心項目,按相應資助的標準追加差額資助。 第八條鼓勵企業上市。 (一)對在境內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包括香港、紐約、倫敦、東京、新加坡、納斯達克)直接上市的企業,按照股份改制、上市輔導、成功上市三個階段給予150萬元資助。對完成股份制改制的,給予一次性30萬元資助;對已向有關管理機構遞交上市申請材料獲得正式受理的,給予一次性50萬元資助;對成功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給予一次性70萬元資助。企業可以分階段申請,也可在完成上市後一併申請資助。 (二)對企業完成規範化股份制改造並成功入選“新三板”精選層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資助。 第四章完善產業服務配套 第九條優化企業融資環境。 對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且屬於我區鼓勵類的先進通訊設各、數控機床、人工智慧和機器人、醫療數位機械、自動化控制系統、高端裝各製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醫藥、海洋產業(含海洋裝各、海洋探測)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給予以下融資補貼: (一)降低企業信貸融資成本。企業獲得銀行貸款、金融租 賃或融資租賃服務的,對其實際融資利率超出央行基準利率的部分,按50%給予補貼,最高補貼年化利率3%,且總額最高100萬兀。 (二)完善信貸風險分擔與補償機制。對企業向金融機構或類金融機構申請信用擔保所產生的擔保手續費(服務費),按50%給予補貼,最高補貼融資總額的2%,且總額最高100萬元。 第十條企業用房資助。 適用於在合作區新設立或新遷入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製造業、生產性服務業企業。
(一)對企業在合作區機器人小鎮或合作區管委會認定的科技園區新購置自用辦公、研發、生產用房(不包括附屬配套用房)的,按購置價格10%的標準,分三年給予資助,每年最高100萬 元(第一、二年各撥付30%,第三年撥付40%)。 (二)對企業在合作區機器人小鎮或合作區管委會認定的科技園區新租賃辦公、研發、生產用房(不包括附屬配套用房),按實際租金價格的30%,且每月每平方米最高15元予以扶持, 每年最高100萬元,連續三年給予租金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的申請、受理和審核按照合作區有關專項資金規定實施,具體執行由區科創經濟服務局出臺申報指南予以規定。 第十二條除特別指出,本措施規定的“以上”,包含本數;本措施規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數;本措施規定的“最高不超過”,包含本數。 第十三條本措施中享受購房、租房資助的企業,需承諾所購置、租賃的用房五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第十四條本措施中所有項目的市、區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總額。 第十五條本措施中涉及的營業收入、產值以統計部門核定的資料為准。若企業因經營需要分拆或合併,則以分拆或合併之前的產值為基數計算增幅。統計部門未納統的資料以納稅申報資料為准。 第十六條本措施由區科創經濟服務局解釋。 第十七條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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